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0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63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3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龙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31441135.73元及利息(以17722262.7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自2019年4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止;以31441135.7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50000元;二、被告朱军、徐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龙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江苏龙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248000元(以24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9四、驳回原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784元,由原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告江苏龙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朱军、徐建负担1087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4-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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