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流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6********6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923民初1098号 |
案号 |
(2018)湘0923执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流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林加利、林加益、张若松、张华菊、张德岩、陈彬、周先中工资85 800元及利息7 707.7元(利息计算从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余下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9%计算至工资全部付清时止);二、被告周朝辉、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946元,由被告宋流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发布时间 |
2018-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