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闫华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27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6民初1019号 |
案号 |
(2021)皖1226执1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侠、吴启兵、吴海生、闫华建欠原告淮安市淮阴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本金172158.93元,定于自2020年4月至6月,每月于28日前分别偿还2000元;2020年7月至12月,每月于28日前分别偿还3000元;自2021年1月起,每月于28日前分别还款5000元,全部欠款于2021年12月30日还清;二、上述款项汇入以下账户:账号名称:淮安市淮阴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账号:103522010400093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淮阴支行;若被告李侠、吴启兵、吴海生、闫华建未按上述约定按时偿还欠款,原告淮安市淮阴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有权要求被告李侠、吴启兵、吴海生、闫华建支付利息(以172158.93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日按年利率11.5%计算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11.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743元,减半收取1871.5元,由被告李侠、吴启兵、吴海生、闫华建承担,于2020年4月28日前支付。4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