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昌庆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3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2刑初173号 |
案号 |
(2021)皖0222执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昌庆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13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昌庆发的刑期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高昌贵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任青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查小英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昌庆发、高昌贵、任青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昌庆发、高昌贵、任青、查小英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六、被告人昌庆发、高昌贵、任青、查小英停止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各被告人对各自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负责收回并依法处置,同时承担消除危险的侵14权责任;各被告人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在安徽省省级公开发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