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祁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721********0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21民初286号 |
案号 |
(2021)皖1721执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铜陵市长三角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至县海川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36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4二、被告王祁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0元,由被告安徽省铜陵市长三角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