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荆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26********12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26民初1294号
案号
(2021)湘1126执3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荆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信用卡本金49,965.76元、利息6848.05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罚息)7797.4元,合计人民币64,611.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元,由被告荆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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