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简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7********22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3101民初2317号 |
案号 |
(2021)湘3101执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简敏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彭湘龙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870元,由被告简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