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3********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23民初1663号 |
案号 |
(2021)湘0723执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胡斌、聂玲芳共同返还刘龙舟借款1 597 777.44元,支付利息560 866.6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并以1 597 777.44元为本金按24%的年利率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2、驳回刘龙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 000元,减半收取12 000元,由胡斌、聂玲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