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3********2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723民初1663号
案号
(2021)湘0723执3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胡斌、聂玲芳共同返还刘龙舟借款1 597 777.44元,支付利息560 866.6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并以1 597 777.44元为本金按24%的年利率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2、驳回刘龙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 000元,减半收取12 000元,由胡斌、聂玲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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