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5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3民初98号 |
案号 |
(2021)湘0423执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柯青与被告赵海军于2019年6月2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自2019年7月23日起解除;二、赵海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柯青借款本金55 000元并以55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7月2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5元,公告费520元,共计1107.5元,由赵海军负担(此款已由陈柯青垫付,待执行时由赵海军直接支付给陈柯青)。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