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4********1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24民初2234号 |
案号 |
(2021)湘0224执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段志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朝晖偿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以及利息28 911元,后段利息以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2月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自2020年12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段志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