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0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3民初362号 |
案号 |
(2016)苏1203执10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泰州市高港区苏安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2015年1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二、被告王胜、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刘进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胜、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进追偿。三、驳回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苏安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12030元,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苏安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500元,被告刘进、王胜、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530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46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2-18 |
发布时间 |
2017-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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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3750001977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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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永安洲镇永兴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