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0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1民初7959号 |
案号 |
(2020)皖1221执3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磊、梁子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凌峰工程款658329.2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19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被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未支付被告于磊、梁子进剩余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赵凌峰承担责任;二、驳回原告赵凌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90元,由原告赵凌峰负担2090元,由被告于磊、梁子进负担4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