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09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4民初42号
案号
(2021)皖0124执8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告赵波借款本金34925元,利息16950.27元(自2018年7月2日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利息至2020年6月30日),并从-6-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军所有的皖a179l8号“丰田”牌轿车一辆;二、驳回原告刘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548元,被告赵波负担1277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赵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