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纪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5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7民初7785号 |
案号 |
(2021)苏0707执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与被告纪涛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纪涛自愿给付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汽车租赁费共计34000元(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于2020年12月17日前付10000元,2020年12月27日前付10000元,2021年1月7日前付14000元。如任一笔违约,被告纪涛自愿加付违约金4000元;三、被告纪涛自愿于2020年12月17日前向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返还所租车牌号皖p2r539奔驰e300(价值230000元)汽车一辆,如不按时归还,租赁费按日276.87元计算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3四、被告纪涛自愿于2020年12月17日前给付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差旅费7000元;五、上述四项协议内容,被告纪涛如任一项违约,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118元,减半收取计3059元,由被告纪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0年12月17日前将上述款项交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