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0********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赣民初字第02293号 |
案号 |
(2021)苏0707执恢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宏、仲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洪超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张宏、仲青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