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0********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赣民初字第02293号
案号
(2021)苏0707执恢3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宏、仲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洪超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张宏、仲青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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