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5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6民初4030号 |
案号 |
(2021)皖1226执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嘉兴一诺母线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李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嘉兴一诺母线槽股份有限公司购货款450000元及利息(以45万为基数,从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利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不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李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