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0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3民初3964号 |
案号 |
(2021)皖1323执7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欢下欠原告韦永恩工资款人民币32300元,被告王欢自愿于2020年10月30日前全部偿还;如到期被告王欢不能按时偿还,对拖欠款项按月息1分计息,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原.被告同意上述协议内容;二.关于原告韦永恩的律师代理费,被告王欢承担2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敬春,剩余律师代理费由原告韦永恩自行承担;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54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