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6********7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9民初2346号 |
案号 |
(2021)湘1129执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冯连军、谢明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文彬借款本金98 000元。以上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冯连军、谢明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