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连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26********7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29民初2346号
案号
(2021)湘1129执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冯连军、谢明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文彬借款本金98 000元。以上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冯连军、谢明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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