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3********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3717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50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田林、赵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993161.84元、截止到2020年4月18日的利息41363.48元、罚息714.16元,本息合计2035239.48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如被告田林、赵凯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以被告田林名下位于桥西区育新路10号玉龙小区20-2-601【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19593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41元,由被告田林、赵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1-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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