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正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82********0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682民初474号
案号
(2018)湘0682执恢1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湘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正水、冯象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0.5%自2016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二、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临湘市鸿源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机械设备(见附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45 200元,由被告李正水、冯象梅、临湘市鸿源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8-11-01
发布时间
2019-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湘0682执恢174号
立案日期
2018-11-01
执行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8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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