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柴伟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5********3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3127民初537号 |
案号 |
(2021)湘3127执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柴伟贤给原告符元波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自2017年8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给原告符元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柴伟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