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郁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4********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2民初7837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4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郁松、赵会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778063.59元及违约金(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7月3日期间的违约金为984158.5元, 2016年7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778063.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二、驳回原告石家庄鑫瀚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53元,由原告石家庄鑫瀚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23610元,被告河北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郁松、赵会菊共同负担2364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