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郁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4********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7837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44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郁松、赵会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778063.59元及违约金(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7月3日期间的违约金为984158.5元, 2016年7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778063.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二、驳回原告石家庄鑫瀚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53元,由原告石家庄鑫瀚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23610元,被告河北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郁松、赵会菊共同负担2364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23
发布时间
2021-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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