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602********0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23民初5934号 |
案号 |
(2021)皖1623执1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按年利率11.9625%计算,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411.9625%上浮50%计算至清结时止);二、被告郑君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惠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惠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