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全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4********6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23民初4528号
案号
(2021)皖1323执10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全良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亚货款37240元及利息(至2020年7月7日利息37220元,之后的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至付清款时止);二、驳回原告唐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66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62元,由被告杨全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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