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1********54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221民初1469号
案号
(2021)皖1221执恢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学成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徐素芳、赵强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赵超、徐素芳、赵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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