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5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221民初1469号 |
案号 |
(2021)皖1221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学成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徐素芳、赵强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赵超、徐素芳、赵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