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2********4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26民初824号 |
案号 |
(2021)湘1226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钟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滕青龙装修款107 244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064.92元,减半收取计2 032.46元,由滕青龙负担810.02元,由钟双军负担1 222.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