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9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591民初1915号
案号
(2018)鲁0591执8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18000000元及截至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388781.25元、复息3194.35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本金18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及复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恒达橡胶有限公司、被告王国杰、被告王国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6-13
发布时间
2018-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黄举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523559920000A
登记机关
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广饶县稻庄镇三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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