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冉红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8********2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刑初223号 |
案号 |
(2020)甘0502执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小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冉红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冉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李小刚、冉红江、冉光明的刑期均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从冉红江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技术开锁工具一套、锡纸一盒依法没收;三、责令被告人李小刚、冉红江、冉光明退赔失主高静经济损失589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