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双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81********0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681民初1498号
案号
(2020)湘0681执11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汨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双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汨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45186.81元,并支付利息2026.92元,复利48.21元,罚息51.35元,共计47313.29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8月3日)。后续利息按本金45186.81元,年利率15.75%计算,罚息及复利按合同违约约定计算。二、被告李建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计48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1005元,由被告杨双喜、李建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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