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陆宇司通车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1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5民初653号 |
案号 |
(2021)鲁05执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到期日2020年6月11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罚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1.5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以上述利息、罚息为基数,分别对应自2020年1月21日、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1.5计算);二、被告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服务费5000元;三、被告山东中一橡胶有限公司、山东双王橡胶有限公司、山东陆宇司通车轮有限公司,张元德、张明峰、李德珍、郭艳萍对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中一橡胶有限公司、山东双王橡胶有限公司、山东陆宇司通车轮有限公司,张元德、张明峰、李德珍、郭艳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五、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景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0678100187Q |
登记机关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