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0********3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5606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琴借款本金人民币32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许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8200元,由原告负担1100元,被告颜华负担71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5-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76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账号:479369913453;④行号:104312800123;⑤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4-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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