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03********5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5刑初8号
案号
(2021)皖05执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杨云生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罚金5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杨云生限制减刑。三、被告人余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2年11月2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云生、余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新勇、吴娥子、刘子怡经济损失50575元,其中杨云生赔偿27816.25元,余亮赔偿22758.75元,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23任。此款项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责令被告人杨云生退出盗窃犯罪所得的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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