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5********0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121民初2336号
案号
(2021)湘1121执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南旭记湘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改造常宁市(嵩塘)城市棚户区的项目》协议和《〈合作改造协议〉补充协议》;二、限被告湖南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等各项款项计576.8917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73.06751万元,以上合计749.95921万元;三、被告吴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南旭记湘江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 471元,由被告湖南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吴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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