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802********0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822民初1070号 |
案号 |
(2021)湘0822执恢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桑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谷峰赔偿原告陈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41 219.90元,扣除已支付20 000元,尚应赔偿21 219.9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覃大锡与被告王飞跃共同赔偿原告陈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54 959.87元,扣除已支付12 000元,尚应赔偿42 959.8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上述两项赔偿责任,被告谷峰与被告覃大锡、王飞跃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钟玉林赔偿原告陈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41 219.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陈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1元,由原告陈彬负担901元,被告谷峰负担300元,被告覃大锡、王飞跃共同承担400元,被告钟玉林负担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桑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