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圣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5********6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25民初97号 |
案号 |
(2021)湘0225执恢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限被告段圣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桂花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0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止),共计130000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被告刘王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谭桂花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桂花负担170元,由被告段圣平负担1300元,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谭桂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