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峰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01********77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102民初693号 |
案号 |
(2021)湘1102执恢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峰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专松的借款本金170 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本金20 000元,年利率6%,从2016年5月9日算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唐驰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唐专松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唐专松负担100元,被告唐峰云、唐驰云负担17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