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321********1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21民初3653号
案号
(2021)皖1321执9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砀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海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黄志平货款40278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逾期付款的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黄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7元,由原告黄志平负担72元,被告马海涛负担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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