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7********5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182民初3193号
案号
(2021)皖1182执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奇飞、郁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扣除截止2018年5月30日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利息、罚息后)所欠的利息、罚息合计9797.09元;二、被告朱奇飞、郁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9491.18元及利息(以199491.18元为借款本金,利息自2018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8.39998%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自2018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4.19999%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仲春付、蔡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9元,减半收取计2219.50元,由被告朱奇飞、郁丹、仲春付、蔡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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