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21********4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002刑初108号 |
案号 |
(2021)皖1002执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冯宝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随案移送的公章二枚、私章一枚、宣传手册一本、笔记本一本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冯宝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4525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2650元先予追缴并退赔给集资参与人),同时对冯阳所得非法集资款人民币3145250元进行追缴并退还集资参与人(详见附表)。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