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5********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7339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恢1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跃华偿还借款本金16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河北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北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邢志刚追偿; 三、驳回原告张跃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9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35930元),由被告邢志刚负担、被告河北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