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5********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4民初7339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恢16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跃华偿还借款本金16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河北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北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邢志刚追偿; 三、驳回原告张跃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9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35930元),由被告邢志刚负担、被告河北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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