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市绵河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4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21民初444号 |
案号 |
(2019)冀0121执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市绵河化工有限公司、贾五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许元廷货款34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被告石家庄市绵河化工有限公司、贾五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121执1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5115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贾五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21104623034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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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井陉县南峪镇南峪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