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晨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305民初4236号 |
案号 |
(2019)鲁0305执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仁海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二、被告山东仁海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借款利息及复息451 887.68元、罚息1 067 297.15元(截止2018年5月21日)及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年息11.7%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山东晨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沛海能源有限公司、许金龙、冯小琼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晨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沛海能源有限公司、许金龙、冯小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仁海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有权对被告山东仁海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淄博市房权证临淄区字第07-1059241号的房产在抵押金额365 400元范围内、淄博市房权证临淄区字第07-1059242号的房产在抵押金额45 700元范围内、淄博市房权证临淄区字第07-1059243号的房产在抵押金额28 100元范围内、淄博市房权证临淄区字第07-1059244号的房产在抵押金额1 641 500元范围内和淄国用(2014)第E0828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抵押金额28203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 458元,由被告山东仁海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晨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沛海能源有限公司、许金龙、冯小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1-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鲁0305执11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564642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巩振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05614173088 |
登记机关 |
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