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江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9001********0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24民初126号
案号
(2021)皖1824执2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绩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沈江丽与被告张裕军自愿离婚;二、双方共同抚养的小孩张鑫雯跟随原告沈江丽直接生活,由其直接抚养成人;三、双方共同购买的位于绩溪县和顺嘉苑一期7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归原告沈江丽所有,涉及该房屋未付的按揭款由原告负担,今后该房屋过户时,被告张裕军须予以协助办理,费用由原告沈江丽承担;四、被告张裕军所享有的房屋财产份额中的六万元用以折-2-抵小孩张鑫雯抚养费用,今后不再负担抚养费;五、原告沈江丽须支付被告张裕军所享有其他的房屋财产份额12万元,其中于2020年5月15日前支付8万元,2021年1月1日前支付4万元;六、涉及张文英、周华的债务由原告沈江丽承担,张向军、汪向军、张大武、程正军的债务由被告张裕军承担,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由个人自行负担;七、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纠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江丽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4-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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