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康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8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民初812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恢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贺康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祝良借款本金98 000元,利息41 040万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3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40元,由被告贺康明负担。被告如未在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