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春市新泰化工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03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781民初410号 |
案号 |
(2018)粤1781执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阳春市新泰化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资28000元给原告刘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阳春市新泰化工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5-21 |
发布时间 |
2018-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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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蔡始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781L03058630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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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春市陂面镇金钩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