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市华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弟204号 |
案号 |
(2016)粤0803执8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麦莉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主支行偿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44250.35元(截止至2015年3月30日止),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95%标准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范海达、余海峰、湛江市华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麦莉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麦莉萍追偿。三、原告对被告李小红提供位于湛江开发区海景路165号金地豪苑商住楼A1BC幢天珊阁308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063580号)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湛江市华通广场有限公司在被告湛江市华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应收账款5689635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麦莉萍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对被告徐长华为被告麦莉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109.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2109.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麦莉萍、范海达、余海峰、湛江市华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华通广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径付给原告);司法鉴定费37307元(徐长华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26 |
发布时间 |
2016-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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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余海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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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南68号安兴大厦三层C1商铺之11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