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2********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222民初3号 |
案号 |
(2020)湘1222执9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沅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余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楚爱萍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楚爱萍要求被告余芳支付保全费用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余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沅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