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1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2民初2821号
案号
(2021)皖0522执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93949.49元及利息(以193949.4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4178元,减半收取计2089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09元,由洪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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