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01********0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3民初682号 |
案号 |
(2021)苏1203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鑫、万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群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4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按本金145万元、年利率8.4825%计算;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本金145万元、年利率8.4825%上浮50%计算)。二、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群支行有权以被告毛勇、谭婧为被告崔鑫向原告借款设定抵押的坐落于泰州市高港区泰高公路西侧d27号的房屋及土地(土地他项权证号:泰州他项(2014)第3970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泰房他证高字第201400536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毛勇、谭婧有权向被告崔鑫、万晶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0元,由被告崔鑫、万晶、毛勇、谭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6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