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4********1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23民初1938号
案号
(2021)皖1323执11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灵璧县鑫明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止),被告张-5-素、申超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地产(抵押物)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13元,由被告灵璧县鑫明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灵璧县素荣塑业包装有限公司、张素、申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